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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一男子偷盗后逃亡不慎溺亡,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,法院判了 天天新视野

发布时间:2023-06-20 15:33:16 来源:个人图书馆-木槿夕先生

文/江湖独白专栏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案例:男子偷盗后逃亡不慎溺亡,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,法院判了

对于违法行为的纵容,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伤害,坚决维护合理权益,才能对某些行为进行惩戒。

作为普法案例中的典型,苏州某小区发生偷盗行为,业主通知保安进行抓捕,犯罪嫌疑人秦某逃亡期间跳入水中,被救上岸时已经无生命体征,而家属将物业起诉到法院之中,索赔158万元。

根据现有法律的依据,物业保安追赶导致秦某跳水溺亡,应当对其进行赔付,可是苏州法院给出的判决截然相反,极大地维护了广义上的正义行为。

陈某是该小区的业主,在案发前夕就得知附近有小偷出入,在家中休息时正好看到陌生男子在门口撬锁,大惊失色的他立即选择联系物业。

保安人员收到陈某的通知,前往陈某住处查看,察觉到不对劲的秦某选择离开,撞上了巡逻的保安,两人在追赶的时候,秦某没办法逃离选择跳河。

秦某进入河中后,不顾保安的提醒,坚决不上岸,保安劝说无果后只能报警处理,秦某不一会儿就沉入河中,彻底不知所踪。

保安出于安全问题,也下水查看秦某的情况,可是并没有在水中发现秦某,民警收到报警信息后赶赴现场救援,将失去呼吸的秦某捞出,经过警方的确认,犯罪嫌疑人已经溺水身亡。

在秦某随身携带的包裹之中,找到小区业主的首饰,询问其他业主后才明白,秦某是担心被处罚才跳水自救,没想到反而失去了生命。

由于秦某是逃亡之中跳水的,保安并没有对其进行威胁恐吓,事后也有配合救援,所以溺亡与保安没关系,不必承担刑事责任。

可是秦某的家属不是这样认为的,他们将物业告上法庭,认为是保安的追赶才让秦某跳河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,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8万元。

这样的说法可以看出嫌犯家属的不讲理,虽然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也需要从实际是否侵害他人权益出发为准。

现场的业主和保安均可以证明,秦某是自行跳水准备逃离现场,而保安在追赶期间并没有对其进行肢体攻击,不存在暴力威胁秦某人身安全的问题。

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两者之间没有关联,秦某应该自行承担跳水之后付的全部责任,因此物业也不必赔付秦某家属。

事后在秦某的随身物品之中发现业主的所有物,这已经属于盗窃罪的范畴,涉嫌的还是从重情节的入室盗窃,对其他业主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。

因为秦某已经身亡,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责,可是家属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极不合理,经过法院的审理,驳回家属的158万诉求。

这一起案例为何会成为经典普法案例?

在此案之中,颠覆了对身亡者的补偿观念,真正意义上从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进行分析,物业保安追赶小偷是工作职责,也是维护他人财产的重要方式,所以此项判决很合理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并不是秦某涉嫌盗窃罪,物业保安就可以任意处置,法律上对于嫌犯的生命安全也是有保障的,出现行为过当的话,也还是会追究法律责任。

秦某的悲剧侧面看出了一个人行为不端正,很容易出现意外事故,如果他不是揣着一大袋违法物品,都不用跳河寻求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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